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勝昌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宣判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