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以新台幣36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053,26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但相對人如以新台幣1,053,265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吳立瑩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70萬元,
詎上開借款
嗣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本金1,053,265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吳立瑩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人發函催告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受償,派員實地訪查該公司已無營運,且根據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其積欠金融業債務已高達6,226,000元,逾實收資本額200萬元之3倍以上,上開債務陸續已有違約情事,另有總金額285萬元之存款不足
退票未清償註記,並已拒絕往來,復有他
債權人對其存款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相對人吳立瑩為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東
暨負責人,聲請人發函催告,因查無此人遭退回,根據其聯徵中心信用資料,其有使用循環利息情事,且有警示帳戶類之通報紀錄,從債務高達6,226,000元,並陸續已有違約情事,可見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吳立瑩財務異常、擴張信用過度,負債遠大於現有資產,陷於清償不能之狀態,且已有逃避債務追索之積極意圖,致聲請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1,053,265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並願以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二、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
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等情形均屬之。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其對相對人有債權1,053,265元一情,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聲請人並以相對人為對造,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682號),另聲請人陳明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已無營運,對相對人吳立瑩之催告函因查無此人遭退回,且相對人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有總金額285萬元之存款不足退票未清償註記,並已拒絕往來,復有他債權人對其存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其對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違約情事,而相對人吳立瑩有警示帳戶類之通報紀錄等情,
已提出訪問日誌暨照片、徵信報告2份、本院執行命令、催告函暨退回信封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為釋明。揆諸前開說明,爰審酌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可能導致之損害等情狀,以假扣押債權額3分之1約36萬元,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053,26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
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