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421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