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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蔡宛芸  
相  對  人  四季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志輝  

相  對  人  張芷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19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中,故本院就本件假扣押聲請事件有管轄權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亦定有明文。再者,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是也,…。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均屬之。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四季捷有限公司(下稱四季捷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邀同相對人劉志輝、張芷柔(與四季捷公司合稱相對人,如單指其一則各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相對人自113年4月起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行使抵銷後,今尚欠本金5,881,900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經向相對人通訊地址寄送催告信函,四季捷有限公司、劉志輝之信件由社區管委會收受後無回應,張芷柔之郵件則招領逾期無人領回,且聲請人亦多次電話催促繳款均無果,顯示相對人主觀上有拒絶清償貸款逃避履行債務之意圖,自債務逾期至今對於本案債權已無繼續履行償還,此為客觀事實上屬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另依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查詢資料顯示劉志輝亦有信用卡債務發生遲延繳付逾期等情。前揭情況顯示相對人資金週轉不靈、無營業收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顯示相對人之負債大於資產,瀕臨破產狀態,從而相對人之財力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致使聲請人之債權無法滿足受償,認債權人就債務人之財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自有假扣押之必要。若認聲請人釋明不足,聲請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及第526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5,881,900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四季捷公司邀同劉志輝、張芷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迄今尚欠本金5,881,9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表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請求之原因事實盡釋明之責。至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雖提出催告函、回執、招領逾期退回信封、抵銷函、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聯徵中心查詢結果資料等件影本為佐,惟依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所示,相對人
  並無不能聯繫之情形,且依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所示,四季捷公司亦無停業、歇業之情形,是前揭證據僅能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未果、劉志輝有積欠第三人債務,無法釋明相對人達於無資力狀態,或有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情,自難認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未就假扣押原因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假扣押之要件,縱令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不應准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