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兼
相 對 人 陳文章即東新黎明男士髮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3年度訴字第818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之當事人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對
相對人有借款債權尚未滿足;然其提出之民事假扣押裁定
聲請狀之「聲請之事項」欄記載「請准
債權人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供
擔保後,對
債務人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財產在新臺幣626,61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其欲聲請假扣押之對象顯
非本件相對人,本件聲請之當事人即有未明。是本件聲請程式
於法尚有未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