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事聲字第46號
異 議 人 貝鑫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株式会社メディコム‧トイ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
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等情形。
二、
經查,
相對人聲請對
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業據提出異議人與美國Bait公司透過JOOR平臺向相對人下單之郵件及訂單、請款單、海運提單及裝箱清單、相對人委任
律師寄發之函件等為證,
堪認已有相當之釋明;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異議人之資本總額僅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與其積欠相對人債務高達1880萬元相差懸殊,依一般社會觀念,日後有不能執行之虞,並提出異議人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為證,亦為相當之釋明。相對人之釋明雖有不足,然其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原裁定
准許相對人為異議人供擔保630萬元後,得對於異議人所有之財產於1880萬253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三、據上論結,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