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
抗 告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雙全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大亨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93號裁定
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