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開當事人間
聲請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後,
兩造成立調解,已無假處分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聲明願供
擔保,請求本院為
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
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轉讓與
第三人,並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前開事項之假處分,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下稱
系爭假處分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
駁回抗告而確定。
嗣兩造就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達成調解,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第95條第1項、第81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