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相  對  人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雯菁  

上開當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後,兩造成立調解,已無假處分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聲明願供擔保,請求本院為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前開事項之假處分,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23號假處分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6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兩造就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案列: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達成調解,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第95條第1項、第81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4月1日
24萬9,900元
F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