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陳瓊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翁世澤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12日所為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此有最高法院41年
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76,088元,
是以,
本件應徵收再審之訴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