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微字第5號
再審 原告 吳劉豐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金生儀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7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