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微字第7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9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