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張至善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
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113年度再易字第1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