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全字第38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威朋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3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