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琮貴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再審
上訴聲明第二項就財產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79元(計算式:4萬2524元+2萬7755元=7萬27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予被上訴人,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