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柯明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相對人名稱「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澳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澳亞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