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
相 對 人 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孟萱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
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又系爭裁定
當事人欄位
乃陳孟萱與「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李佳玹僅為利迪亞實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具狀補正抗告人即法人名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