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江鎧勳
相 對 人 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7月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6項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0萬1,724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六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江鎧勳)工資新臺幣(下同)275,575元、
資遣費62,127元及預告工資64,022元,共計401,724元,前述金額,資方應於113年7月5日以前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
合意,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帳戶往來明細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