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3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7月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24萬2,066元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3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調解成立之第5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3年7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4萬2,066元。
詎相對人並未
按期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上開內容,且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
暨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復
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