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53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萬1,000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勞退6%差額共新臺幣11,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當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
合意,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