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周郁娟
相 對 人 諾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之
調解方案即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合計新臺幣10萬3769元,並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前逕匯入
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履行
調解成立紀錄
所載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15日前給付所積欠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0萬3769元(含工資7萬2000元、
資遣費2萬3800元元、勞健保代墊款1435元、退休金6534元,合計10萬3769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帳戶申請資料及帳戶明細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本件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