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郭倩妏
相 對 人 銘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
日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工資差額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陸拾
肆元及
資遣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
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
第二期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內
容,於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委託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於民國113 年10月23日
進行調解,
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
本案 爭議款項即積欠工資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萬5,773 元
給付予
聲請人,相對人應於同年11月10日及16日分二期將各
期約定給付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倘一期未給付視
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
詎相對人
迄未依約給付
,為此就本金21萬5,773 元及自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
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存摺封面
暨內頁明細等件
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附卷
可稽,則聲請
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而視為全部到
期,就本金21萬5,773 元及自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