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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朱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果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計新臺幣84萬9,8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因相對人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有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5頁),則調解既未成立,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