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林柔吟
相 對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3年10月2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之
調解方案第四項
所載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9萬8237元。相對人分五期給付至
聲請人原薪資轉帳帳戶,第一期款新臺幣1萬9649元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前給付,第二期至第五期款各新臺幣1萬9647元自民國114年起於每月1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履行
調解成立紀錄所載如主文第一項之給付義務,
迄今全額未給付,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
法令遵循
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
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10月28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任一期款項之給付義務
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存摺內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
可憑,則聲請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