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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湘庭 代 理 人 林宗葵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即113年8月工資積欠新臺幣〈下同〉23,000元…113年9月工資積欠1,600元…利息求償222元,總計24,822元)予以申請人林湘庭。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林湘庭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利息求償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113年8月工資積欠23,000元…113年9月工資積欠1,600元…利息求償222元,總計24,822元)予以申請人林湘庭。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林湘庭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達成合意。詎料,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為證。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積欠工資、利息求償等之勞資爭議,臺北市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封面、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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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