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玉姍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
所載「……
對造人應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月工
資、利息
求償、任職
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二請求項目、金
額)(
按: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工資積欠新臺幣壹萬陸仟壹
佰肆拾貳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工資積欠新臺幣貳萬陸仟玖
佰零貳元、利息求償壹佰捌拾陸元,共計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參
拾元)
予以申請人……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三十一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前由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於民國113 年10月30日進行調解,
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
在案,約定相對人願就
本案爭議款項即積欠113 年8 月工資
新臺幣(下同)1 萬6,142 元、113 年9 月工資2 萬6,902
元及利息求償186 元,共計4 萬3,230 元給付予
聲請人,並
於同年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
迄未依
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
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
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聲請人拍攝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原領薪資帳戶內頁
明細等件為證,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公司變
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變更申請書、臺北市政府
113 年10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11354182510 號函等附卷
可稽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伊義務,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