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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賴伊萱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5,96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1.對造人(即相對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求償、任職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請求項目、金額)予以申請人(即聲請人)。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達成合意相對人今尚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往來明細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