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賴伊萱
代 理 人 李曜騏
相 對 人 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民國113年10月30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3萬5,966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1.
對造人(即相對人)應給付113年8月、9月工資、利息
求償、任職
期間延長工時工資(如附件2請求項目、金額)
予以申請人(即聲請人)。2.上述款項,對造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內容達成
合意,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依約給付
等情,
業據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往來明細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