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73號
原 告 衡思智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及依理由欄之說明補正
訴之聲明計算之方式,並附
繕本一件,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三、原告原請求之聲明記載請求:「基本月薪差額65108元、8個月
資遣費18313元、預告薪資9156元,共92579元」等語,又於113年9月10日調解程序中補充特休3日915元、春節加班費6,588元,總計10萬元,則請一併補正確認請求之各項金額,詳列各項
請求權基礎及各項金額計算之算式及說明,並附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