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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李建章 
被      告  晶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333元,並曉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