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字第9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之
損害賠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2,250-1,50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