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仁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