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久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以及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繕本,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即上訴理由狀
正本及繕本各1份、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