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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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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被      告  高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