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孫吉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博翔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
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842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計算式:2100元-1000元=1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