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孫吉甯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