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訴訟代理人  彭仁傑  
            孫吉甯  
被      告  
反訴原告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