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蕭嘉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又依同
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小額訴訟程序除
別有規定外,也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再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復
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
兩造間曾經新北
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
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
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其次:本件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薪
資、特休未休薪資、
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3 萬8,211 元
及法定
遲延利息,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
2 萬1,233 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 萬9,444 元(計算式:38,2
11+21,233=59,444),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但參
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計
算式:1,000 × 2/3 ≒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
告應繳納333 元(計算式:1,000 -667 =333 )之第一審
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限本件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