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字第143號
原 告 白詠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昆豪、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
年度勞簡字第143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 年3
月24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同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
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