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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黄梓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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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