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7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昆豪、追加相對人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5條即
明。又聲請勞動調解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4 款
至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悉。
二、
經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勞動調解,但遍觀該等書狀,難以
具體辨識實際主張之內容(例如,究係主張自身遭相對人鍾
昆豪恐嚇、公然辱罵、
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抑或係未實際
回復
僱傭關係致權利受損?又自身與追加相對人翔森科技有
限公司間有何
法律關係存在?抑或相對人鍾昆豪與追加相對
人翔森科技有限公司間具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更乏
任何
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難為一貫性審查,又未提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之
首揭規定,其聲請調解之
程式實有欠缺。又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15日北院英民愛
113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7號函命於同年月31日前補正
猶未回
應,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提出
繕本4 份(含所附之證物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末若不
諳法律,應諮詢或委任具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
律師,已確保
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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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主張之原因事實: ①聲請人與相對人、追加相對人間有無任何 法律關係存在?(抑或與相對人及追加相對人間具上下屬、從屬或任何工作上關係?) ②相對人、追加相對人具體侵害聲請人之行為為何?(請詳述時間、地點、內容。若各有不同,亦應分別說明具體之行為事實)。 ③聲請人因相對人、追加相對人上列②行為,受有何種「具體損害」?(如為金錢,應詳述金額及計算式;如為一定作為或 不作為,應詳述該等作為之具體內容。又損害未必以此為限, 附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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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與相對人、追加相對人間有無任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有,應併提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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