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2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