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齊仁科
被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2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主張遭
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違法終止勞動契約,其
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
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1月16日起自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9萬3000元
暨法定利息,
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
5796元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依原告
起訴狀所提出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其出生年月為65年10月,其經被告於112年11月15日終止勞動契約,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有18年,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5年計,則以原告主張前述薪資9萬3000元
及被告應按月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5796元計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592萬7760元【計算式:(9萬3000+5796)×12月×5年=592萬7760】,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或選擇,不併計其價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萬7760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5萬9707元。三、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原告係確認
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萬9805元(計算式:5萬9707×2/3=3萬980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9902元(計算式:5萬9707-3萬9805=1萬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