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旬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
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所稱勞動事件,無同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依法應視為調解之聲請。又原告請求給付978萬8,512元之利息部分,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即387萬4,625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6萬3,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等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起訴前利息(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