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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原      告  王璟琮 
被      告  經典環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瑞鎔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雖經調解,兩造當事人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紀錄,原告該次請求內容並未包含失業給付差額賠償部分,足認兩造間對於本件原因事實並未經勞動調解,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90元【計算式:126,630元(失業給付短少之部分)+1,860元(利息如附表,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128,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項次
金額(元)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一日
利率
利息(元)
1
21,105
112124
11363
5
527.85
2
21,105
11314
11363
5
438.25
3
21,105
11322
11363
5
354.63
4
21,105
11335
11363
5
262.37
5
21,105
11342
11363
5
181.64
6
21,105
11352
11363
5
95.15
共計
1,859.89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