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王昱權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聲明第2項補提6%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專戶,二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無一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該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44,534元〔計算式:24,889元(預告期間工資)+33,753元(資遣費)+137,520元(失業給付)+48,372元(補提6%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專戶)=244,5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然參諸首揭規定,本件關於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涉訟部分,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107,014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877元(
如附表,整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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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算式:1490.30+386.57=1876.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