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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衡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聲請勞動調解,除未繳納聲請費外,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之首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所陳於法顯有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即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3
各項目請求之計算及金額,及所依據之證據為何(請分點分項,並分別標示證據出處)。
4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