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衡思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
查原告雖具狀聲請勞動調解,除未繳納聲請費外,遍觀該等書狀,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
內容(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請求權基礎,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揆之首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所陳於法顯有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
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件命原告
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
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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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即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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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項目請求之計算及金額,及所依據之證據為何(請分點分項,並分別標示證據出處)。 |
| 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繳交調解聲請費用(請參考附錄)。 |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