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杜保塘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78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非屬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
適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至其
起訴狀載明
代理人杜宗均
惟未檢附委任狀,亦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