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觀計空間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經查,
兩造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事項為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2,500元(113年1月之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代墊款部分不主張),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部分為11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之工資135,000元,此部分未經勞動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