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原 告 趙發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自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
額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復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
兩造間曾經新北
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一節,有該調解紀錄在卷可
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
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其次:本件
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
告補提繳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7萬8,686 元至原告設於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聲明第2 項則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工資及加班費共320 萬7,
324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38 萬
6,010 元(計算式:178,686 +3,207,324 =3,386,010 )
,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4,561 元,但參
首揭規定,得
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2 萬3,041 元(計算式:34,5
61× 2/3 ≒23,04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應繳納
1 萬1,520 元(計算式:34,561-23,041=11,520)之第一
審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限本件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金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