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陳俐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2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30元(計算式:3090-〈3090×2/3〉=10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