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惟原告係請求工資、退休金、
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3,970÷3×2》=1,3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