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譚宗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補正理由欄三、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指參照)。末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40元,備位聲明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該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平均工資12,000元及提撥95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每月12,950元之利益,是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而該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777,000元〔計算式:12,950元(工資)×12月×5年=777,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7,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請原告具狀說明本件被告究係「育才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或「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人名稱。
四、又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新北市淡水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為據,而原告起訴狀並未敘明其勞務提供地點為何,且雙方當事人亦有合意管轄之法院依照勞動事件法第6條,原告應併敘明本院有無管轄權及提出勞務提供地是否得由本院管轄,以及若本院認無本件管轄權,對於移送之法院意見。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財產權

免徵